太仓港公用锚地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太仓港公用锚地的使用、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和《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太仓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太仓港公用锚地的申请、指泊、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太仓港公用锚地是指在太仓港长江沿线港区内为船舶(船队)提供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等相关活动的水域及设施,包括太仓港海轮锚地、太仓港浏河海轮锚地、太仓港危险品锚地三处公用锚地。
第三条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主管太仓港公用锚地使用管理工作。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港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港政局)具体负责公用锚地指泊、使用、维护等管理工作。
在锚地停泊、装卸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接受太仓海事局的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管理。
第四条进入锚地的船舶应当服从锚地指泊安排,并遵守生产调度、安全锚泊、安全生产和锚地管理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危险品锚地内停泊或从事过驳作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六条锚地的使用实行进入、离泊报告和指泊制度。
(一)开设锚泊申请账户。
1.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申请账户前需向港政局以传真或书面的形式提供以下资料:公司全称、联系电话(座机号码1-2个)、传真、联系人姓名及手机号码(2人以上)、公司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财务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2.港政局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为其设立账户,并将账户名和密码告知申请人(上述资料有变化时请及时告知港政局进行更改)。
(二)使用锚泊申请账户。
1.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收到账户名和密码后,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tcport.gov.cn,进入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网站首页,点击“网上申报”进入办事大厅,在办事大厅中进入“锚地停泊申请系统”,选择“港口企业”登录进入用户端,将账户名和密码输入登录到船舶单位界面(用户首次登录后,须及时修改密码以防被盗用)。用户登录后即可进入申报界面进行船舶锚泊申请。
2.申请时间及方法。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在船舶需要锚泊前一天下午12:00至当日8:30前向港政局提交申请单。点击申请按钮即可进入相应船舶数据的填写界面(船舶的名称、净吨(马力)、船长、吃水、抵离码头名称及停泊和离泊时间等资料需填写详实,因数据提供不实发生事故等后果由申请单位负全责),数据录入完毕后点击 "提交"按钮提交申请,在未办理状态下还可以自行修改数据。当不能正常网上申请时可以通过传真方式进行申请,传真及联系电话:0512-53186529。手机:13913768651,15962297676。
(三)受理锚泊申请。
1.受理的时间。每天上午9:00-10:00对当日需锚泊的申请单进行办理。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可以通过锚地停泊申请系统查阅办理情况。如有特殊情况,请与港政局办理人员直接联系。
2.受理的程序和原则。在安排锚泊计划前,办理人员首先应全面掌握当前锚地上的船舶状态和当天的天气情况,然后根据申请时间和实际到港的时间顺序及“先本港后过境,先大后小”的原则,结合码头生产计划和锚地水域条件进行办理。每天9:00之前,还未离开锚地的船舶应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港政局办理人员报告离开锚地时间。
3.太仓港公用锚地主要为在太仓港有作业计划的船舶候泊或作业完毕后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离开的船舶锚泊以及过境船舶的临时锚泊(不能夜航和应急使用)提供服务,原则上所有过境船舶的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本港候港船舶散杂船不超过72小时、危险品船舶不超过24小时,本港所有离泊船舶的锚泊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四)指泊制度。
被同意锚泊的船舶在所指定锚地进行锚泊,服从太仓海事局指挥中心的调度指挥,锚泊后向指挥中心报告具体锚位坐标,并安排好相关值班人员,监测好船舶锚位变化情况。
(五)离泊报告。
锚泊船舶离开锚地时应向海事局指挥中心以高频呼叫的方式报告。申请单位应根据船舶实际离泊时间与申请的离泊时间相对照,误差在2小时以上的以手机短信的形式向港政局报告实际离泊时间。
(六)相关要求。
在太仓港公用锚地停泊的船舶应当按规定缴纳锚泊费,未按规定缴纳锚泊费的船舶,港政局有权拒绝该船舶单位或其代理人的锚泊申请,并按照法律程序追缴锚泊费,同时按《江苏省长江港口锚地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应加收每日0.5%的滞纳金。严禁虚假申请占用锚位,对已办理锚泊申请的船舶,在当日下午15:30之前未取消计划的,港政局应按照规定收取锚泊费;对严重违规锚泊造成安全隐患的船舶,港政局应视情况采用不予办理、注销锚泊申请账户等方式进行处置。
第七条锚地发生海损事故和其他危急情况时,船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应迅速向太仓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按照指挥开展救助工作,并积极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同时将事故情况向港政局报告。
第八条在锚地内停泊的船舶应遵守海事部门有关安全锚泊规定,加强自身安全管理,注意风、流、雾等自然条件的影响,加强值班,注意船舶船位的变化和周围船舶变化情况。如果发生位移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遇到周围船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提醒周围船舶,必要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自觉爱护锚地设施,凡有损坏的应主动向港政局或太仓海事局报告,港政局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九条锚地维护包括锚地界浮和锚地水深维护。锚地管理应建立定期巡查制度,按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对锚地界浮例行检查、定期养护和事故抢修,确保锚地界浮始终保持“标位准确、灯光明亮、颜色鲜明、结构良好”的技术状态。
港政局应定期组织锚地水下地形测量,掌握冲淤变化和水文变化情况,做好相关调整工作,对外公布并同时向太仓海事局提供最新的锚地水下地形测量图。遇长江特大洪水等异常情况导致长江河势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开展锚地水下地形测量。
第十条锚地的维护管理费用从锚泊费中支出,其不足部分从货物港务费等有关规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在锚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养殖、种植、捕捞等活动;
(二)设置碍航设施,组织挖砂、采掘活动;
(三)排放废水、污油和有害、有毒物质;
(四)倾倒泥土、砂石、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除锚地管理部门根据需要按规定设置锚地标志等设施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锚地标志等设施。凡擅自设立锚地标志等设施的,港政局应责令在规定时限内予以拆除;如擅自设立者在规定时限内未拆除的,港政局要委托有关单位拆除,拆除费用由擅自设立标志的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因情况紧急和夜间作业需要先行锚泊的,应当在锚泊后第一时间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港政局将依法责令其改正。
不服从锚泊调度指挥、不按规定地点停泊、无特殊情况未经许可进入锚地停泊、无故长时间超过审批时限锚泊的船舶,影响停泊秩序和安全的,港政局应责令其纠正。
造成锚地设施标志毁损的,当事人应尽快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港政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凡不遵守本办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港政局的投诉电话为:0512-53186522;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的投诉电话为:0512-53186508,0512-53186598。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