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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仓港2021年集装箱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1-03-03 09:31 | 来源: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 【字号 打印

关于印发太仓港2021年集装箱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太仓港2021年集装箱发展若干政策,请遵照执行。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2021226



太仓港2021年集装箱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快推进太仓港集装箱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市相关要求,结合太仓港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航线开辟补贴奖励

(一)外贸航线

对符合202111日后在太仓港新开辟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40个航次条件的以下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进行奖励:

1.东南亚航线(除泰国、越南以外的其他东南亚国家和地区航线)。每航次在太仓港所留舱位不低于500TEU、境外挂靠港不少于2个的奖励500万元;每航次在太仓港所留舱位不低于800TEU、境外挂靠港不少于3个的奖励700万元。

2.泰越加密航线。奖励200万元;对泰越航线加挂境外其他港口的,奖励50万元。

3.其他外贸航线(日本基本港航线除外)。奖励200万元。

4.远洋航线(除东南亚以外的远洋航线)。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金额。

5.件集一体化航线。对符合202111日后在太仓港新开辟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10个航次条件的以下件集一体化外贸航线的航运企业进行奖励,其中欧洲航线奖励50万元、东南亚航线奖励30万元。

(二)沿海内贸航线

对符合202111日后在太仓港首个开辟新港口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40个航次条件的以下沿海内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进行奖励:

6.沿海内贸航线。天津、北部湾港口、海口等沿海港口航线,给予120万元奖励。

(三)长江内河支线

7.长江支线。2021年经营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50个航次的,以太仓港为最终目的港的长江中上游支线以及南京及下游港口至太仓港的“穿梭巴士”的航运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8.内河支线。2021年在太仓港首个开辟新港口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90个航次的,太仓港至内河港口(除苏州内河以外)点对点公共驳船支线的航运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经营且稳定运营满一年、年航次数不少于90个航次的,太仓港经杨林塘航道至苏州内河港口公共驳船支线的航运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9.“太申快航”。给予6000/航次奖励。如果“太申快航”被纳入上海港穿巴体系,将不再享受该奖励政策。

二、货源组织奖励

10.“沪太通”。2021年代理进口外贸重箱达到500TEU及以上的代理企业,给予70/TEU奖励,出口外贸重箱达到5000TEU及以上的代理企业,给予50/TEU奖励;对进口外贸重箱达到1000TEU以上部分,给予120/TEU奖励,对出口外贸重箱达到8000TEU以上部分,给予100/TEU奖励。

11.“甬太快航”。2021年进出口外贸重箱达到40000TEU及以上的企业,给予25/TEU奖励;对达到70000TEU以上部分,给予50/TEU奖励。

12.“太申快航”。2021年通过“太申快航”本港外贸重箱订舱量达到1000TEU及以上的代理企业,给予50/TEU奖励。

13.江海中转。2021年在太仓港经营南京以下港口至太仓港驳船中转业务、年外贸中转量达到200000TEU的航运联合体,对达到200000TEU部分,给予60/20英尺、90/40英尺奖励。对年外贸中转量达到50000TEU的航运企业,对达到50000TEU部分,给予60/20英尺、90/40英尺奖励。

14.散改集、集改散。2021年在太仓港开展散改集、集改散业务,且通过太仓港集装箱码头进出达到3000TEU及以上的航运企业或指定代理企业,给予50/TEU奖励。

15.物贸产业。2021年在太仓港区新注册且通过太仓港进出箱量达到1000TEU及以上的贸易企业,给予50/TEU奖励;对2021年在太仓港区仓储配送且经过太仓港进出的汽车零部件、家具、进口粮食(不含饲料)、进口快速消费品等箱量达到20000TEU及以上的实际控货人,给予20/TEU奖励。

16.空箱调拨。2021年调空箱到太仓港用于沪太通、“太申快航”、“甬太快航”外贸重箱出口的企业,给予50/自然箱奖励。对支持直接从太仓港放箱用于“沪太通”、“太申快航”、“甬太快航”外贸重箱出口的企业,给予10/自然箱奖励。对注册在太仓港区的木材企业2021年新增贸易条款为进口太仓港交货的木材集装箱,给予50/TEU奖励。

三、箱量规模奖励

17.沿海内贸航运企业。2021年在太仓港经营沿海内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以2020年完成量为基数,对达到基数的给予基数5/TEU奖励,给予增量15/TEU奖励。

18.外贸航运企业。2021年在太仓港经营外贸集装箱航线的航运企业,以2020年完成量为基数,对达到基数的给予基数5/TEU奖励,给予增量20/TEU奖励。

19.长江内河航运企业。2021年在太仓港经营长江中上游以太仓港为目的港支线、南京及下游港口至太仓港“穿梭巴士”以及内河港口航线的航运企业,2020年完成量为基数,给予增量10/TEU奖励

20.“太申快航”航运企业。2021年在太仓港经营“太申快航”的航运企业,年运量达到90000TEU及以上的,给予10/TEU奖励;对达到120000TEU以上部分,给予20/TEU奖励。如果“太申快航”被纳入上海港穿巴体系,将不再享受该奖励政策。

四、特别贡献奖励

21.航运企业。2021年在太仓港完成吞吐量超100TEU以上的航运企业,在原奖励基础上一次性嘉奖200万元。

五、其他

22.免费锚泊。所有集装箱船舶均享受优先锚泊待遇;经申请同意后,可以免收锚泊费。

23.联合作业。按照《太仓港集装箱联合作业实施办法(2021版)》(苏太港发展〔20211号)执行。

24. 2021年新开辟航线奖与箱量规模奖根据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为了力争完成集装箱吞吐量700万标箱的任务,可以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出台新的补充规定。本政策由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政策中相关航线、箱量等统计自202111日起计算,政策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如遇到国家重大政策、体制调整,该政策将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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