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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04-03 10:45 | 来源: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   | 【字号 打印

各市、县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省交通运输厅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省港口集团、江苏省国际货运班列有限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地相关港口、班列经营企业和单位:

为进一步帮助交通运输领域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稳定预期,依法维护我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继续实施我省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继续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ETC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以上两项政策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二、对进出省内年吞吐量达到200万以上标箱或年吞吐量达到100万标箱且连续三年增长率超过全省平均增长水平的主要集装箱港口(目前符合条件的为太仓港、连云港港、南京港、南通港)的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以下简称“集装箱车辆”),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给予ETC通行费五折优惠。优惠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3月31日为集装箱车辆优惠核验系统建设期,暂按原优惠政策和范围执行。

三、对进出省内中欧(亚)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全免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四、进出省内主要集装箱港口、中欧(亚)班列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集装箱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须按照预约通行有关要求进行预约,通过指定收费站(详见附件),依法合规完成运输任务,方可享受江苏省境内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通行普通公路收费站的,须经现场核验后,方可享受通行费优惠减免政策。经核验查实存在伪造车辆信息、优惠行程、单据等失信行为,恶意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集装箱车辆,可停止车辆或经营者享受相关优惠。

五、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要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实施管理办法,加快建设核验系统。各相关港口、班列经营企业和单位要根据实施管理办法,与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签署管理协议,主动提供场站、集装箱作业运输计划、进出闸记录以及上船发运或报关信息等数据,积极配合核验系统数据流对接和日常核验。经核验或检查发现存在通过违法手段偷逃车辆通行费金额特别巨大的场站点,可暂停核验进出该场站点的车辆数据,确认完成整改后再行恢复。

六、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属地港口、班列经营企业和单位在核验系统建设期内加快完成管理协议签署和核验系统数据对接。未签署管理协议或核验系统数据对接未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和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验收的,相关港口或站点暂不享受集装箱车辆通行费优惠减免。

七、各相关港口、班列经营企业和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自觉接受省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主管部门的监督,加强优惠政策实施情况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定期开展政策评估。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港口、班列经营企业和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日常监督工作,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运行有序。

特此通知。

附件-集装箱车辆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指定通行高速公路收费站点名录.doc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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