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便利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港口条例》、《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太仓港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在太仓港进行装卸、过驳、储存、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对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装拆箱等作业活动(以下简称“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相关管理工作流程适用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和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对环境造成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第三条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主管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港政管理局具体负责太仓港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或材料转报、太仓港危险货物作业管理以及安全监督等工作,其中安全监督科负责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材料受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申请材料受理、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申请受理及审批、相关材料备案受理等工作;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申请、年度核验及延续申请提出初步审查意见,主要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安全监督科如果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不予受理时,需要向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说明情况;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提出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时,要向主要领导说明情况;主要领导提出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时,要向港口管委会的分管领导说明情况。
第四条 安全监督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相关许可业务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单位或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相关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相关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港政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二章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六条 安全条件审查实行分级负责,省、市、县三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核准和备案的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应当对港口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形成安全论证报告。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港口总体规划的安全要求;
(二)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三)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或者单位、人员密集区、敏感性设施和敏感环境区域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四)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形成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港口建设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概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四)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港口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并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
(一)港口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变更建设地址的;
(三)港口建设项目规模进行调整的;
(四)建设项目平面布置、装卸储运货种、工艺、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十一条 安全条件审查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科递交申请材料,港口管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转报文件;
(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三)上级主管部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审查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四)安全监督科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建设单位将通过审查的安全评价报告报港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办理流程:
(一)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督科递交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经初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港口管委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港口管委会根据审查权限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或将材料一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同时审查。
第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在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港政管理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港政管理局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出具监督核查意见。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形成评价报告。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报告报港政管理局备案,港政管理局出具备案通知书。
第三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资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太仓港申请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具体申请要求详见《太仓港港口经营管理指南》),同时申请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申请表;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应急设备、设施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
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
第十六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或者有存储设施的,由苏州市港口管理局审核;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审核。
对于符合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并对每个具体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作业的具体区域范围、作业方式、允许作业的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及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办理流程:
(一)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发放的,按照本指南第三条程序办理,20日内作出配发或不予配发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不予配发,须将不予配发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经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上报苏州市港口管理局审核发放的,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取得经营资质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方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进行安全评价:
(一)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装卸、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三)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液体石油化工码头港口作业新增危险化学品,应当进行安全评价。港政管理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后作出是否准予作业决定。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监督科备案。
第十九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资质证书年度有效期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年度核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资质证书年度核验申请书;
(二)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人员变更,一线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和持证情况,安全经费投入,安全设施设备检测,安全应急演练,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等。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与《港口经营许可证》同时发放,有效期同为3年。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附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延续申请书;
(二)本指南第十五条规定的除第1项以外的其他材料;
(三)本指南第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价报告。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年度核验与延续申请办理流程如下:由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发放的,办理流程按照本指南第三条程序办理,20日内作出核验或不予核验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如果不予核验,须将不予核验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上报苏州市港口管理局审核发放的,按照本指南第十一条程序办理。
第四章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管理
第二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通过太仓港信息中心危货作业系统,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安全监督科报告。安全监督科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对不予同意的,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说明情况。
太仓港信息中心实行注册制度,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持《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料到信息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信息中心联系电话:0512-53206267。
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在系统内取消作业申报,待需要作业时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得予以作业,并及时通知作业委托人进行处理。
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监督科:
(一) 发现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申报有误的危险货物;
(二) 在普通货物或者集装箱中发现夹带危险货物;
(三) 在危险货物中发现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
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相关信息,安全监督科要及时通报太仓海事局。
第二十二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所许可的作业范围进行申报和作业。
对于《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之外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安全监督科提出申请,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提出初审意见,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可临时限时限量作业。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报安全监督科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根据演练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安全监督科备案。
第二十五条 当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及时向安全监督科报告。安全监督科接到报告后,并立即向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主要领导向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
第五章 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港政管理局依法对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对危险货物装卸、存储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并检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查阅、抄录、复印相关的文件或者资料,提出整改意见;
(二)发现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和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三)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安全隐患严重影响生产安全的,应当责令停止作业;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五)经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查封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储存的危险化学品。
港政管理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监督检查结束后1日内将结果向港政管理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在报告内容上签阅;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向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报告。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跟踪落实、闭环管理和分管领导督办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领导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要求企业整改完毕。对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要有书面报告,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要在整改报告上签阅,并报太仓港口管委会分管领导审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组织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本指南中办理期限是指从正式书面受理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督科联系电话:0512-53186529;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投诉电话:0512-53186508,53186598。
第三十条本指南由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指南自2015年4月1日期起施行,2013年6月13日下发的《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指南》作废。
附件:苏太港政5号关于印发《太仓港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