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3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规定》取消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改为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以下简称《附证》)。太仓港口管委会于2013年3月11日召集全港相关企业召开了《规定》宣贯会议。
目前,全港相关企业的《附证》已经全部换发完成,原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全部自动失效,请各单位将原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在2月28日之前交回港政管理局。联系电话:53186529,联系人:黄春曦。
特此通知。
附件: 1.原核发的太仓港《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清单
2.现核发的太仓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清单
江苏太仓港口管理委员会